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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宣传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典型案例11:X省G市K县机构编制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案
时间:2019-10-23       

  XGK县机构编制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案
  
  案情介绍:
  2014年,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接到群众举报,反映XGK县编办主任龙某、副主任朱某瞒报数据造成机构编制统计数据严重失实问题。中央编办对举报初核后,按照程序交X省编办査处。经査,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K县机构编制统计数据严重失实;部分单位超编严重,有的单位超编3倍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问题突出。该县恶意隐瞒真实数据,上报机构编制统计数据时将超编、超职数数据全部填写为“0”
  案件分析:
  数据造假是困扰行政机关管理的痼疾。一些地区和部门受不正确利益驱动,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影响政府公信力,造成恶劣影响。本案中K县机构编制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反映了责任人对于工作极不负责,在机构编制统计中欺上瞒下的违规行为,应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此类问题,《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都有相应的处分条款。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伪造、算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伪造、算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理情况:
  针对发现的问题,X省编办向G市和K县两级编委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重新填报核查数据,并督促整改落实。对机构编制统计数据失实问题,K县纪委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和《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对负有责任的K县编办主任龙某、副主任朱某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在全省范围通报了案件查处情况,开展警示教育并向省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了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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