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省Y县司法局超编进人案
案情介绍:
2010年8月,A省Y县司法局局长宋某得知本省乡镇司法所由自收自支改为全额拨款后,与局班子成员董某、郑某商量,通过调入、录用等方式安排关系人员进单位解决身份问题。包括宋某、董某、郑某等人亲属在内的30余名外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人员违规进入各乡镇司法所工作,造成单位大量超编。据查,Y县司法局和各乡镇司法所共核定编制54名,超编进人后实有86人,超编32人。该问题经群众向“12310”电话举报后,中央编办责成A省编办认真核实,对发现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
案件分析:
宋某做法违反了机构编制纪律和人事纪律,大量超编进人,造成本单位超编32人,以权谋私,借改革时机,安排亲属进入司法所占用全额事业编制。宋某做法得到班子成员董某、郑某同意和配合,董某、郑某也应对此违纪行为负有责任。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对相关问题的处分有明确规定。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进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理情况:
经A省编办调查核实,司法局超编进人行为属实。省编办即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Y县严肃处理此案件。Y县研究决定,司法局清退违规进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原Y县司法局局长宋某免去局长职务,改为非领导职务,并调离司法局;由县纪委给予宋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司法局班子成员董某、郑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人社局劳动力管理科科长高某行政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