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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宣传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典型案例17:H省L市罗某妨碍检查和以权谋私案
时间:2019-10-23       

  HL市罗某妨碍检查和以权谋私案
  
  案情介绍:
  20157月,H省联合检查组在L市开展检査期间,L市编办副主任罗某担心自己违规违纪问题暴露,对检查组提供材料、档案等要求推三阻四,不配合、不支持检査工作。检查组反复提醒教育后,罗某又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提供关键情况,严重干扰检查工作。联合检查组将相关情况和收到的反映罗某问题线索交L市纪委。L市纪委对罗某立案调查。据査,罗某常年分管并具体经办编制工作,利用每年大批人员工作调动、录用等机会,收受礼品、钱物谋取私利。2013年以来,即使按正常程序办理编制手续的,罗某也经常找各种借口久拖不决,迟迟不办,直到别人送钱打点オ办理。
  案件分析:
  《机构编制监督检査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机构编制监督检査的对象应当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凡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査以及对监督检査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H省检查组对L市进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査时,L市编办副主任罗某拒不提供资料,后又弄虚作假妨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正常进行。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査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一条规定: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规定:有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情况:
  11L市纪委给予罗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违法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省政府大楼  电话:027-87235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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