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职数配备党政机关部门领导干部案
[案情介绍]
2002年H省Z市党政机构改革“三定”时,核定市教育局党政领导职数为1正4副(含专职党委副书记1名)。2002年机构改革以来,市教育局领导职数没有变动。2008年8月,该局领导班子实际配备了1正4副。2008年9月,Z市市委调整县(市、区)领导班子,将1名县委副书记调整到教育局任副局长,又将市属重点高中的校长(正处级)调任为副局长。2009年1月,Z市市委又将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提升为副局长,教育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3名。另外,Z市其他党政机关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问题。
[案情分析]
当前,与Z市超职数配备党政机关部门领导干部相类似的问题在不少地区存在,尤其是市、县两级。各级党政机关部门的“三定”规定对领导职数的规定是比较清楚的,但是一些地区无视这些规定,出于多种原因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影响了党政机关部门的行政效率,必须坚决予以遏止。
本案中,Z市多家党政机关部门存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问题,其中市教育局已超配3名,应依据《解释》第二条“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于有关责任人员的认定,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的规定进行认定。
[处理意见]
1.依据《解释》第二条“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的规定,可给予Z市市委书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Z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长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可按照其在违纪行为中的作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于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应要求Z市委限期消化,并完善相关制度,预防今后出现类似问题。
(二)超职数配备党政机关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案
[案情介绍]
按照2002年G省X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交通局“三定”规定,市交通局内设办公室、基建管理科等八个科室,行政编制29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2007年,根据市交通局的实际需要,市编委为市交通局增加了一个科室和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调整后,交通局机关正科级领导职数为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为5名。2009年,市交通局机关搞内部竞争上岗。在开展竞争上岗前,市交通局局长、党组书记W某在局党组会上提出为没有副科级领导职数的4个科室各增加1名副科长职位,以调动机关干部参与竞争上岗的积极性,局党组其他成员对此都表示赞同。
经过竞争上岗,2009年10月,市交通局机关任命了9名正科长,9名副科长,超副科级领导职数配备4名副科级领导干部。
[案情分析]
按照G省政府颁布的《G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38条规定:“市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职数:编制3名以下为1名;4至7名为1至2名;8名以上为2至3名”,X市交通局有4个科室的编制为3名或3名以下,科室的领导职数只能为1名。市交通局机关开展内部竞争上岗,必须在规定的领导职数以内进行。X市交通局通过竞争上岗,任命了9名正科长、9名副科长,超副科长职数配备了4名副科长,属于超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的违纪行为,应按照《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该违纪行为交通局局长、党组书记W某和分管交通局干部人事工作的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L某应承担直接主要责任,交通局党组其他成员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理意见]
1.依据《解释》第二条“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的规定,可给予W某和L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交通局党组其他成员可免予党纪处分,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
2.对于超职数配备的4名副科长,应要求X市交通局限期纠正或者逐步消化。
(三)超职数配备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案
[案情介绍]
A省S市高级中学是一所有着悠久历史的名校,共有教学班60个,在校高中生3000多名,在编教职工300多名,为省级示范高中。该校原为S市教育局管辖的副处级事业单位,2008年升格为正处级,批准该校领导职数为5名,正校长1名,党总支书记1名,副校长3名,实际配备正校长1人,党总支书记1人,副校长3人。2009年12月,经市教育局推荐,市委组织部考察,S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提拔S市H县高级中学校长(正科级)任S市高级中学副校长(副处级),提拔S市教育局一名科长任S市高级中学党总支副书记,导致该校超职数配备2名领导干部。
[案情分析]
按照A省政府颁布的《A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对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规定:“设区的市属事业单位:编制2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3名;编制21至50名的,配备3至4名;编制51名以上的,可以增加1名,但总额最多不超过5名”,S市高级中学在编教师300名,核定5名领导职数已经为最高限。S市高级中学领导班子配备必须在核定的职数范围之内。S市委常委会违反规定,超S市高级中学领导职数配备1名副校长、1名党总支副书记,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违纪行为。应按照《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对于有关责任人员的认定,除了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外,还要深入分析有关责任人员在违纪行为中的作用。如,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S市市委组织部为干部调整方案的起草者,如果S市市委组织部故意违反职数管理规定,提交了错误的干部调整方案,导致市委常委会错误决策,那么其为直接主要责任者,可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市委组织部已向市委常委会说明了职数管理的政策和S市高级中学的领导班子配备情况,那么S市委常委会为直接主要责任者,可根据常委会成员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中发挥的作用给予相应的处分。
[处理意见]
1.依据《解释》第二条“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如果S市市委组织部提供了错误的方案,那么给予市委组织部有关责任人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市委书记可以免予党纪处分,要求其写出深刻检查;如果S市市委组织部提供了正确的方案,那么可以给予市委书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市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可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方式处理。
2.超职数配备的S市高级中学领导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分流消化。
(四)超职数配备乡镇领导干部案
[案情介绍]
M县为我国中部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县,原辖35个乡镇。2007年,该县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将原35个乡镇合并为21个,并对合并后的各乡镇的机构编制进行了重新核定,下达了“三定”规定,定编到人。2008年1月机构改革结束后,21个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共核定领导职数235名,实有254人,超配19人。2009年8月,乡镇党政领导班子职数共235名,实有247人,有9个乡镇仍存在超配问题,共超配12人。
2009年9月,M县为了达到L市委组织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35岁以下的要占40%以上,妇女干部要占20%以上”的乡镇干部结构要求,县委书记Y某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向部分35岁以下和妇女干部不足的乡镇选派18名副乡镇长,另将6名年龄较大的乡镇干部调整回县直部门任职。调整后,M县21个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共259人,超职数24人。
[案情分析]
M县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因乡镇合并形成了部分乡镇领导干部超职数的问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乡镇领导干部超职数问题尚没有消化前,又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则属于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应按照《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处理意见]
1. 依据《解释》第二条“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可给予M县县委书记Y某和M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M县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可免予党纪处分,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
2.超职数配备的乡镇领导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分流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