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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13-07-17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6号)和《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州文〔2010〕9号)精神,设立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编报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三)提出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五)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计划购买国债。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九)审批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 

  (十)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十一)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二)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向市财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四)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并按规定办理备案。 

  (十五)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信息科) 

  负责协调中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公文管理、文件起草、新闻发布和政务信息;负责机要、保密、档案、通讯、文印、信访、提案等工作;负责重要接访活动;承担电子政务管理工作;负责中心机关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行政事务管理和文明创建工作;负责中心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 

  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网站维护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维护等有关电子信息技术工作;负责上网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备份;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收集、编发相关政务信息,负责做好网上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二)归集管理科 

  负责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政策法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北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进行管理;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报上级审批;负责草拟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政策规定(含提出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的建议),报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执行省、市管理部门下达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计划;负责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提取、销户业务的受理、登记、核准等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覆盖面扩大及其行政执法情况;负责对受托银行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进行组织指导、监管和考核;负责向服务对象提供涉及归集、提取业务的咨询服务及其投诉的受理和调查工作。 

  (三)贷款管理科 

  负责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方案及相关管理措施,拟编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报经上级批准后执行;负责按有关政策规定对拟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贷款比例、年限和金额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负责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服务对象提供的资证材料予以受理和审核;负责接待、解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的政策宣传、问题解释等咨询服务工作;负责提请召开贷款审查会议,按照审贷会会审决定组织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负责与受托银行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相关业务协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统计、核对和相关资料日常整理等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负责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群众投诉受理、调查和报告;负责中心财会方面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其和管理费用资金的安全。 

  (四)计划财务科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财经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拟编中心年度预算、决算报告,经中心领导审签后按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负责向上级呈报各项资金使用计划及落实管理费用的专项申请拨付工作;负责编制报送中心主要财务指标会计报表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统计报表;负责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核算工作;负责中心管理费用方面的会计核算及办公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负责对中心固定资产的购置、盘存、毁损、报废和建立帐户帐卡等工作;负责配合财政、审计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财务稽核和检查工作。 

  负责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防范;负责拟定违约贷款年度清收计划和编制清收进度表;负责违约贷款的日常清收;负责承办资产保全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负责对逾期贷款情况进行采集和依法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行为提起诉讼;负责协调受托银行和法院做好诉讼类贷款的起诉、执行工作;负责按有关政策法规配合相关科室做好抵债资产的接收、变现、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按有关政策法规配合相关科室对呆、死贷款进行核销。 

  三、人员编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1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鄂州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中央、省、外市驻鄂州企业。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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