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4〕6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办文〔2015〕14号)精神,撤销鄂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设立鄂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级国有资产,加强市级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组织年度和任期的业绩考核,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全市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组织实施与央省企业的对接合作工作;承担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加强对市级平台公司投融资监管。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工作,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汇总,并负责执行。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信访维稳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有关管理制度;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依法对市以下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纪检监察、群团工作。
(十)负责管理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对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归口管理。
(十一)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单位日常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调查研究、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及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保密、信息、档案、财务、干部人事、党建、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按照市委决定,承担对有关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研究起草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规草案;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研究总结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调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市以下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财务监督考核科
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绩效;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综合研究全市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三)改革发展科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市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研究指导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造、合并、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承担市直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规划和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研究提出我市与央省企合作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以引进央省企为主要战略投资者的合作建议和方案,负责市出资企业与央省企对接合作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完成省市推进与中央企业合作发展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产权管理科
拟订全市国有产权管理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面的规章制度;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监缴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产权纠纷调处和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和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三、人员编制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4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暂保留,作为过渡逐步调整)。其中,主任1名,纪工委书记1名,副主任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四、其他事项
1、监事会人员组成及编制另行研究。
2、撤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收回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