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法院、检察院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2、拟订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机关的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工作。
3、研究提出全市党政群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研究提出并协调市级机关之间、市级机关各部门之间、市级机关及其各部门与各区(开发区)、街道之间的职权划分。
4、承担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科级以上领导职数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区(开发区)、街道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总额分配方案。
5、拟订市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区(开发区)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机构改革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及事业单位发展规划、事业单位编制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核全市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和领导职数配置与调整事项;负责对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提出审核意见。
6、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7、负责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管理、实名制动态管理和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工作。
8、监督管理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规范使用。
9、监督检查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各项改革实施情况,拟订对市级党政群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区(开发区)、街道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标准,承担机构编制管理考核和奖励考评的具体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10、负责联系实行双重领导、以上级业务部门管理为主的部门有关机构编制工作。
11、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调查研究、信息传递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统计年报工作;负责全市机构编制系统的干部培训工作。
12、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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