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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直(属)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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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
《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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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编办(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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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或由上级登记机关委托代管的事业单位(非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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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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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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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巡查
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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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按时申报年度报告公示,是否填写有关年报公示的事业单位委托意见和举办单位意见(含保密审查意见);
2、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3、是否在主要办公场所挂牌并悬挂法人证书正本;主要办公地址与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
4、开办资金及经费来源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5、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与相关规定相一致;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否自核准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
6、法定代表人是否仍然符合法定程序。
7、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1、是否依法应当申请变更、注销登记而不按时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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