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编办、开发区组织部:
根据省编委《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地方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鄂编发〔2014〕1号)和省编办关于开展地方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要求,经研究,现就全市深入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以全市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为基础,依托“中央编办机构编制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执行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各项标准和要求,对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数配备及编外人员使用情况等进行核实,并以核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管理,确保全市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实现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动态监测,不断提升数据使用效益。同时探索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稳妥推进机构编制信息公开,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和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的综合约束机制。
二、核查范围
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发区等管理机构。
三、核查内容
按照中央编办、省编委以及市编委关于机构编制核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以下机构编制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一)机构设置情况
主要核查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规格等信息是否与审批文件(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编委及其办公室印发,下同)一致;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的对外挂牌机构、内设机构和超规格审批机构等情况。
(二)编制核定情况
主要核查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类型、数量等信息是否与审批文件一致;是否存在违规核批编制,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混用、挤占、挪用编制等情况。
(三)领导职数核定和配备情况
主要核查机关事业单位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含高配)的核定和配备情况是否与审批文件一致;重点核查是否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同时了解机关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人员配备情况。
(四)实有人员情况
主要核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及人员信息情况,是否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配备人员。其中,人员信息除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外,还要规范填报人员分类、人员状态、人员所在内设机构等信息。
(五)编外用人情况
主要了解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有关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岗位、用工形式、经费来源、聘用时间等情况。
(六)内设机构情况
主要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情况,包括内设机构及二级内设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的配备等信息。
上述具体核查内容依据核查表格。(单位核查电子表格请在QQ群“黄石市机构编制核查”共享中下载)
四、实施步骤
本次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自即日起启动,2014年9月底前完成,机关事业单位有关核查信息采集标准时间节点为2014年6月30日。共分五个阶段组织实施,同步进行。
(一)部署阶段(7月30日前完成)
市及各县(市、区)编办根据统一安排,认真谋划本地本部门核查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市及各县(市、区)要建立核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工作落实。
(二)实施阶段(8月31日前完成)。
核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编办审核2个环节。
单位自查:
1.整理机构编制审批资料。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核查要求,整理历次机构编制调整文件,做到机构设立、撤并(含内设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增减等文件依据清。(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自查)
2.查阅人员信息资料。查阅干部档案、干部名册、干部任免职文件、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名册、工资发放人员名册、编外人员聘用合同等,确保单位人员基本信息清。
3.比对检查,填报信息,并进行清理规范。结合机构编制核查指标说明、公务员和干部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工作,对核查表要求填报的各项内容逐一进行填报,并按核查各项指标解释的要求填写完整。对违规设置的机构、不符合人事和编制管理规定的在编人员以及“吃空饷”人员要坚决进行清理和规范,对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也要纠正。
4.公示公告。将核实的核查表中有关本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实际配置及实有人员等基本核查信息在本部门、本单位公示一周。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机构设置、领导职数、编制和实有人员等事项的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不公示;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领导班子成员信息不公示;编外人员信息。公示结束后,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公示的核查信息和电子表格一并报同级编办存档备查。对于公示中发现的问题或整改工作流于形式的,要从严处理。
5.报送核查信息。公示无异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将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各项核查表、核查总结(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报表需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及核查电子档数据一并报送市编办。
编办审核:
市编办对核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并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和基础档案。
(三)联合复查阶段(8月1日-8月20日)
市、县(市、区)编办会同同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及分工,采取集中办公等方式对各单位报送的核查信息进行联合审核,并适时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上报信息进行实地复核。实地复核的比例不得低于核查单位总数的60%,对于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将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切实纠正。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20日-9月10日)
市编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按照《湖北省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验收标准》,对所辖县(市、区)、市直各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集中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将全市通报。具体实地检查验收的比例不得低于核查单位总数的10%。
(五)汇总上报阶段(2014年9月30日前)
市编办将验收合格的核查信息汇总,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核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以及与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并按要求录入到中央机构编制核查信息系统,并同步更新维护实名制数据库相关信息。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和省市统一部署,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推进。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编办牵头,组织、纪检监察、人社、审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核查工作协调组。市编办积极会商成员单位,共同解决核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市、区)要参照市直做法,建立联合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编办各业务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口联系单位的审核工作,监信科承担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2.扎实稳步推进。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在核查工作开展中,要科学拟定工作方案,准确掌握各阶段核查工作要求,坚持统一标准和原则开展核查,不允许徇私情,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既要坚持政策,依法依规办理,又要以人为本,尊重历史,妥善处理,确保核查工作按照时限要求予以完成。
3.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不得瞒报和故意漏报,不得拒报和无故迟报。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确保工作实效。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本通知与深入贯彻中央和省编委有关文件精神紧密结合起来,要把核查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相结合,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相结合,扎实有效,不断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