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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机构编制核查注意事项
时间:2014-07-29       

中央机构编制核查注意事项

  一、关于核查范围

  《通知》规定,本次核查范围包括:“省、市、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机关及直属和所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在事业单位分类中已划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此次核查范围。”

  (一)关于政法机构

  此次核查明确将政法机构纳入了核查范围。政法机构体系庞大,机构和人员分类复杂,需要重点把握。

  1.政法机构的类别。

  政法机构的类别分6类:政法机关本身;政法机关派出机构;政法类直属机构,包括戒毒所(队、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收容教育所等;政法类其他机构,主要指部分或全部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协会、学会等。

  2.政法机构内设机构类别。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2类。综合管理机构,除履行政工、文秘、财务、后勤等职能的机构外,还包括履行科技管理、信息通信等职能的机构。执法勤务机构,除履行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等职能的机构外,还包括履行指挥处警、警务督察、法制等职能的机构。

  审判机关内设机构分为司法行政机构、审判业务机构和法警总队/支队/大队等3类。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分为检察业务机构、司法行政机构和法警总队/支队/大队等3类。

  3.政法机构人员分类。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分为综合管理人员,执法勤务人员和警务技术人员。

  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各地在核查时,要加强与政法机关沟通,遇到问题及时请示上级机构编制部门。

  (二)关于派出机构

  按照派出机关的不同,派出机构分为党委政府派出机构和部门派出机构2大类。

  党委政府派出机构又分为2类:一是党委政府派出机关或机构,如市及县(市、区)党委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二是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

  部门派出机构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置、可代表本部门管理一定行政事务,但没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工作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实行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如纪检监察机关派出的纪检监察组(室)、国土局派出的国土所、地税局派出的地税所等。

  党委政府派出机关或机构、驻外地办事机构(行政性质)适用行政机构指标, 驻外地办事机构(事业单位性质)适用事业单位指标,街道办事处适用乡镇街道指标,开发区管理机构以及部门派出机构也有其不同的指标,请各地在指标对接和指信息集时注意把握。

  (三)关于开发区管理机构

  核查开发区管理机构,应注意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核查仅限于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中的任何一项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即为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二是开发区管理机构不仅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集聚(集中)区、商贸开发区等管理机构,也包括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业园、软件园、环保产业园、物流产业园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名称各异,需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核查的范围。三是各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有的属于行政机构,有的属于事业单位,有的尚未明确机构性质。为全面反映实际情况,对于行政类的开发区管理机构适用行政机构指标,事业单位类的开发区管理机构适用事业单位指标,未明确单位性质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其所核定的主要编制类型确定其适用的指标。

  (四)关于涉密机构和人员编制

  《通知》明确,“涉密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的核查工作另行确定。”涉密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一般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特殊岗位。各省编办按照上述原则,从严掌握涉密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在核查方法上,可参照机构编制统计的做法,不核查具体人员信息,仅摸清其机构和人员编制总数。

  二、关于核查基本指标

  此次核查基本指标共有73项,其中绝大部分源于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管理指标体系,少数指标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提供。根据核查工作需要,我们对73个基本指标进行组合,设计了6套指标,即行政机构指标、事业单位指标、省以下垂直管理派出机构指标、乡镇街道指标、开发区管理机构指标、待分配编制指标。

  (一)关于机构指标。共有30个,其中既有各类机构的通用指标,又有适用于某类机构的专有指标。如,上级机构全称、省以下垂管部门派出机构类别属于省以下垂管派出机构的专有指标;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法人证书号、事业单位类别、机构属性、经费形式属于事业单位的专有指标;乡镇街道类型属于乡镇街道机关的专有指标。下面,重点就6个机构指标说明一下。

  1.批准文号。

  “批准文号”有两种解释。在台账信息中,批准文号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文件号。在上报表中,指最后一次批准机构设立的文件号,并在文件号前注明行政区划和发文机关。

  为避免不同地区的批准文号在全国数据库发生混淆,填写这个指标信息时,请在批准文号前注明行政区划和发文机关。

  2.机构性质(机构属性)。

  “机构性质”为选择性指标,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政法机关、其他等5个选项。党委政法委、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填写这个指标信息时容易出错。对此,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机构选择“政法机关”,各级党委政法委选择“政党机关”,行政类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机构性质选择“其他”。

  “机构属性”是事业单位专有指标,为选择型指标。该指标主要为了反映该事业单位的隶属层级。包括县派驻乡镇站所、垂直管理、执法队伍、教学点、乡镇站所(中心)、其他等选填项目。其中,县派驻乡镇站所,指县级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派驻乡镇的站所,反映该事业单位隶属于县级政府;乡镇站所(中心),指乡镇政府所属的站所(中心),反映该单位隶属于乡镇;执法队伍,指省(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反映该单位隶属于相应的部门;垂直管理,指垂直管理系统的事业单位,反映该单位隶属于相应的垂管系统;教学点,指因农村中小学学校撤并,临时保留或合并成教学班的地点,称为教学点。由于教学点规模小,不属于独立事业单位,但为客观反映这一情况,所以设置了教学点这一指标。同时,请注意选填“教学点”时不计单位个数,正规中学、小学等不要选择此项。大多数事业单位在填写这个指标信息时选择“其他”。

  3. 垂管或部门派出机构类别。分为垂管或部门派出机构和政法机关派出机构。其中,垂管或部门派出机构包括纪委派出的纪检监察组(室)、工商分局(工商所)、地税分局(地税所)、物价所、统计所和其他派出机构;政法机关派出机构包括人民法庭、开发区法院、检察室、开发区检察院、司法所、市辖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开发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森林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机场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水上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其他专门领域公安局(分局、派出所)。

  4.二级内设机构。二级内设机构指标主要用于机构层级较多的部门,如省委办公厅内设党委督查室,党委督查室又设若干处室,则党委督查室按照内设机构指标填写信息,其所设处室按照二级内设机构指标填写信息。

  5.乡镇街道的内设机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乡镇党政机构设置,可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乡镇,设若干综合办公室。乡镇街道的“内设机构”即为各地依据该文件精神设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

  (二)关于人员编制指标

  人员编制指标共26个。其中,编制指标6个,人员指标20个。重点就5个指标说明如下:

  1.机关其他编制数。考虑到有些地方行政机构中仍然存在未消化的自定编制或事业编制,为摸清实际情况,此次核查将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管理指标“机关其他编制”进行了重新解释,即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在群团机关使用的事业编制、在行政机构使用的尚未消化的自定编制或事业编制。

  2.出生日期。有些人员的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与干部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为了反映出这一情况,我们在身份证号码指标之外,增加“出生日期”这一指标。“出生日期”,是指在人事档案中记载的,并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出生日期。

  3.关于副省级城市的领导职务层次。副省级城市设置了正厅局级、副厅局级领导职务层次。为便于准确汇总分析全国不同职务层次的人员信息,此次核查采用了《公务员法》规定的领导层次标准,对于副省级城市的有关人员职务层次,按照《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管理规定》和《公务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的“副省级城市的正司局级和副司局级人员现职务层次分别对应厅局级副职和县处级正职”进行确定。

  4.人员状态。为了反映人员是否在岗情况,设置了这一指标,并将“人员状态”分为:在岗和不在岗2大类。其中,不在岗人员又分为离岗待退、借出到机关、借出到事业单位、援派挂职、其他。也就是说,离岗待退人员应纳入核查范围,选择“离岗待退”选项。

  5.工资来源。为准确反映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来源情况,根据财政部意见,增加了这个指标。该指标为选择型指标,分为财政工资统发,财政预算已安排但未实行工资统发,单位从财政拨款经费中安排和单位自筹4个项目。其中,财政工资统发,指纳入单位财政拨款人员经费预算,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情况;财政预算已安排但未实行工资统发,指纳入单位财政拨款人员经费预算,由单位自行发放工资的情况;单位从财政拨款经费中自行调剂安排,指未纳入单位财政拨款人员经费预算,单位自行从财政拨款中调剂发放工资的情况;单位自筹,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拨款以外的收入发放工资的情况。如有疑问可与财政部门沟通。

  (三)关于职数指标

  职数指标共9个。重点就2个情况说明如下。

  1.部门其他领导数与其他领导数。这两个指标在填写时容易混淆。部门其他领导数指除部门正、副领导职数以外的部门其他领导职数,强调的是部门一级的其他领导。其他领导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与内设机构领导级别相同的其他领导职数,强调的是与内设机构领导同层级的其他领导。请在填写时注意正确区分。

  2.非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的批准核定数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批文据实填写。非领导职数未核定到具体部门的,各单位应在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填写。

  (四)关于编外人员指标

  编外人员是近些年才出现的一个概念,目前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定义和范围。在征求各地意见时,多数同志认为应该进行核查,但要严格界定编外用人的范围。在此次核查指标中,编外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编制限额外,通过直接聘用或人事代理等形式聘用,且聘用期在6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编外人员的指标共有8个: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岗位分布、用工形式、自聘人员签订合同情况、工资来源、工作期限。

  此外,对于使用中央编办核查系统的地方,我们专门研制了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上报表,专门用于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公示、审核确认以及存档和监督检查。使用自有系统的地方应参照设计具有公示、审核、存档备查功能的表格。

  三、有关问题解答

  问:人武部、公安等机构的现役人员是否纳入核查范围?

  答:现役人员不纳入此次核查范围。

  问:填报核查信息坚持哪些原则?

  答:一是坚持全面彻底原则。确保各核查层级无遗漏,纳入核查的范围无盲区,核查的内容无缺项。二是坚持不重不漏原则。确保核查信息的真实、完整和一致。确需重复填报的,应予以说明。三是坚持编制随着机构核,人员随着编制核的原则。编制核定在哪个机构,编制信息和使用编制的人员信息就在哪个机构填报。

  问:政法委机关的系统类别和机构性质如何选择?

  答:政法委机关的系统类别选择“党委”,机构性质选择“政党机关”。

  问:民主党派机关的机构性质如何选择?

  答:民主党派机关的机构性质选择“政党机关”。

  问: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专门委员会如何填报?

  答: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机构编制信息,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负责填报;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可作为人大常委会机关内设机构填报,专门委员会有内设处(科、室)的,填报二级内设机构的信息。

  问:没有明确内设机构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如何填报?

  答:原则上,内设机构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照“三定”规定或者有关批复文件填报。“三定”规定或者有关批复文件没有将编制数和领导职数核定到内设机构的,可根据单位内部分配方案进行填报。

  问:有些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没有明确所占用编制类型,如何填报其编制类型?

  答:对于没有明确正式在职人员所占编制类型的单位,应当在编办指导下,先明确编制类型,再进行填报。

  问:省、市、县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人员信息如何填报?

  答:领导班子人员信息一般由其编制所在单位负责填报。以县为例,县委书记、县长、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信息分别由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办公室负责填报;担任县委常委的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等信息分别由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填报。没有兼任其他职务的县委常委由县委办负责填报。

  问:兼职的领导干部在哪个单位填报?

  答:对于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在主要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填报,并予以说明。

  问: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等如何填报?

  答: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等,在其编制所在机关填报。

  问:对于免去领导职务“退居二线”人员如何填报人员状态和人员分类?

  答:对于免去领导职务的“退居二线”人员,其人员状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离岗待退”或“其他”;其人员分类选择“非领导人员”。

  联系方式:监督检查科  殷志强 6368817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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