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培育、管理、服务、监督和执法。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措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地方性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的规章,负责市内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六)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措施、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措施、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拟订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和康复事业发展。
(十一)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市民政局要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行政审批和监管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经营性公墓的初审”行动审批,其他行政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局,监管职责仍由市民政局承担。
2.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3.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荆门市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书、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调研、信息、宣传、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相关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科。拟订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标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省和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措施。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四)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措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市级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市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审核报批。组织、指导县(市、区)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地名文化传承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措施、标准,协调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和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措施、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六)人事科(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绩效考评、评先评优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退休干部工作。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办法。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活动。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会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督察专员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