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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时间:2013-06-26       

   向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经过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十八大等重要会议的强调和部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已成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重要内容。  

  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还存在不均等现象,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均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远低于城市;区域之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差异大,东部地区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社会成员之间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比较突出的是进城农民工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远低于城市户籍居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转型、利益分化,社会矛盾逐渐增多,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面对的不确定性风险不断加大,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这要求我们深化认识、扎实工作,加快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 

  强化服务理念,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念,科学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政府职能部门公共服务职责,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优化、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和程序。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对涉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等领域的事业单位根据公共性、非公共性和营利性标准进行分类改革,更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 

  加强制度建设,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制度保障。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通过“保低、扩中、控高、打非”缩小收入差距,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良好环境和基础。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以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为取向的公共财政制度。改革转移支付制度,探索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优化转移支付项目,严格转移支付标准和程序,同时探索经济发达地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帮扶方式。财政投入向基层政府倾斜,向基本公共服务倾斜。 

  加强法制建设,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法制保障。适应实际需要,尽快制定出台有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资金来源和管理体制的规范性。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力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追究责任,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到实处。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基本公共服务问题主要集中在就业、教育、医疗、文化、环境、安全等领域,应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在这些方面的诉求。把促进就业摆在首要位置,建立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基本就业服务均等化;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大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基础教育投入,逐步实现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均等化;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制度,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积极发展城乡公共文化事业,努力实现卫生和文化服务均等化;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问题,确保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安全服务均等化。    

  (重庆市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执笔: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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