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实施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三)拟定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四)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法规政策,拟定全市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六)拟定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定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定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定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指导社会捐助、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十二)拟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民政局要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四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安全、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承担民政法治宣教、政策理论研究、行业标准化建设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协调推进民政系统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定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市级福彩公益金。承担财务、资产、内部审计、民政统计和所属单位预决算。
(三)社会组织管理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四)社会救助科。拟定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监督检查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参与拟定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五)基层政权建设科。拟定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区划地名科。贯彻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法规政策,拟定全市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行政区域边界的调研和边界争议的调处。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审核报批。组织指导县(市、区)地名管理、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地名文化传承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社会事务科。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定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市际和跨区域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八)养老服务科。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和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九)儿童福利科。拟定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慈善事业科。拟定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福利彩票发行。拟定全市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及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工会主席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第六条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