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机构编制网
 
首 页
最新动态 | 重要精神 | 政策法规 | 监督检查 | 调查研究 | 部门“三定” | 县市区动态
编办概况 | 通知公告 | 他山之石 | 网上办事 | 事业单位管理| 机构编制“五重”工作
站内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十堰市编办 > 部门“三定”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1-05-24       

 

第一条  根据《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保留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化、知识产权等战略。拟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划和措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相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承担有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工作。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党建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市场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或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相关反垄断调查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和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定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排和部署,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指导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职权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规范标准化行为。归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十四)负责审评认证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评审认证活动,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牵头协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维权体系建设,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指导市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八)负责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县(市、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履行党政同责。

(十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不断提升商标、专利申请质量,为高价值知识产权的培育和转化夯实基础。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简政放权的政策要求,厘清审批和监管事项事权,拟定有关制度措施,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全面落实监管责任,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监测等体系,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贯彻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依法加强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加大监管,规范注册和申请行为。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支持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局依法提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建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5.与市委宣传部(市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6.与十堰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十堰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堰海关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十堰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7.与市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牵头工作,负责事中事后监管政策研究和统筹协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8.与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负责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跨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移交后,其监管主体不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提供案件线索、认定材料、鉴定结论,出具专业性意见等,协助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并与市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实现案件查处各环节的无缝对接。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文秘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政务督办、综合治理、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定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计划、政策及制度措施,并配合相关科室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开展目标考核等工作。拟定并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二)法规科。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事项、重大行政措施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负责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执法稽查科。拟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组织查处、督办大案要案和重大影响的跨区域案件,负责协调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及其队伍建设工作。

(四)信用监督管理科。拟定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开展信息公示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承担市场监管领域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督促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五)登记监督管理科。拟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指导查处相关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与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有关的专项执法工作。

(六)反不正当竞争科。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拟定有关反垄断的措施、办法。依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进行监督。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拟定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研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价格监督检查科。拟定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指导县(市、区)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反价格垄断和反价格欺诈工作。推进全市价格诚信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八)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及网络市场监测工作。协调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综合监管工作。依法开展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九)广告监督管理科。拟定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科(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组织开展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并统筹协调12315体系建设和投诉举报咨询的受理、处理(转办)及数据汇总分析、管理使用工作。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一)专利管理科。制订全市专利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指导专利管理工作。承担专利代理机构及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指导专利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承担知识产权人才培训、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利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应诉、裁决及执法协作机制等工作。

(十二)商标管理科。拟定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战略发展和品牌强市建设政策措施与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商标注册、运用和管理。承担全市驰名商标和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拟定商标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监管措施和办法。组织指导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及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保护工作。

(十三)质量发展科。拟定质量提升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服务质量监督监测。承担市质量强市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制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拟定全市重点监管的产品目录。组织实施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防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五)食品安全协调科。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拟定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较大问题,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指导全市食品生产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定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盐)生产监督管理及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七)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定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盐)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开展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十八)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安全形势,拟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九)产品质量抽检科。统筹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产品质量抽检监测工作。拟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重要商品以及网络商品交易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商品的查处、处置和召回,排查风险隐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相关风险监测工作。

(二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拟定全市药品零售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政策制度、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药品零售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组织全市药品零售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一)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科。拟定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政策制度、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组织实施全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拟定全市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管理政策制度、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组织实施全市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拟定特种设备安全有关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相关设备节能标准、环保标准的执行情况,并进行综合统计和风险隐患分析研判。制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应急事件处置,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承担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质许可的受理、审批工作。

(二十四)计量科。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五)标准认证管理科。拟定标准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依法组织地方标准制定,推动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工作,依法推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归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组织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规划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按规定承担技术贸易措施有关工作。指导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工作。

(二十六)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科。研究拟定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配合党委组织部门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党建工作。指导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心相关工作。

(二十七)科技信息化科。负责本部门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拟定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承担相关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十八)人事科。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十九)财务审计科。拟定和实施财务制度和办法,负责组织部门预决算、控制规范、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基本建设管理。承担各类资金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机关及所属单位收费管理、票据管理、罚没物资处理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装备配备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财务、项目、绩效等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4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7名(含食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市场稽查专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工会主席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0名。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30日起施行。

十堰市机构编制网

电话:0719-8652996 传真:0719-8654809 电子邮件:sybzzhk@126.com
十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 免责声明 | 鄂ICP备13010883号
Copyright © 2013-2013 www.sysbb.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