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教育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中共十堰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教育工委)与市教育局合署办公。
第三条 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接受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政策措施、教育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落实教育系统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归口管理本地高校党建工作。设置市委教育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科,负责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日常工作。市教育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相关工作,接受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有关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全市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研究拟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综合管理全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等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负责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工作;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规划、指导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并组织实施教育信息化工作。
(五)负责市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和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审计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指导全市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市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工资调整、岗位培训教育、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七)统筹管理各类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八)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和维护稳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学校及周边环境治理、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工作。
(十)负责对外教育交流和合作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市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信访、后勤保障、综合性文稿起草、教育改革和政策调研工作。协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教育问题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牵头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网络安全等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
负责参与拟订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与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全市学校收费标准,负责直属学校收费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参与编制市级财政教育经费的预决算;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它教育经费的分配及使用管理;指导全市教育经费收支管理;负责直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所属单位的相关审计工作。
(三)基础教育科
承担全市基础教育综合管理工作;拟定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的政策措施,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指导全市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导全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负责制定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方案并配合实施,负责拟定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负责高中学籍管理及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审验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教学质量分析和评价;指导全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工作;指导青少年校外实践活动;指导各地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
(四)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承担全市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学籍监督、专业设置,制定教学评估市级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规划与建设、德育管理、教研教改、教师培训、实习基地建设、信息化建设、学生实习工作,做好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工作;指导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实用技术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企合作、职业培训和社区教育;受市委市政府委托联系协调驻市高校相关工作。
(五)学前教育科
负责全市学前教育的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学前教育相关政策、法规;制定相关文件、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业务指导与检查,规范办园行为;负责市级示范幼儿园的评定和省级示范幼儿园的初审工作;负责全市幼儿园的年检工作;负责全市幼儿园年度数据统计与分析;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等工作;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问题。
(六)教师管理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全市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管理责任;统筹规划与指导全市学校教师和校长的培训工作;做好全市中小学教师系列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指导县(市、区)、市直相关单位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审核教育系统其他系列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材料;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指导并做好全市教育系统荣誉表彰工作;归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中外合作办学和外国教育专家、教师的管理工作;承办教育涉外监管和汉语国际推广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范、标准。
(七)体育卫生与艺术科
指导全市学校体育教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疾病预防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食堂管理、宿舍安全等工作;拟订有关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性及组团参加全国、全省性学生体育比赛、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交流活动;指导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工作;指导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八)人事科
负责市直教育系统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员招聘、调配、离职和退休等工作并管理好市直教育系统的人事档案。指导全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指导市直教育系统岗位设置工作;贯彻执行工资政策,负责市直教育系统干部职工工资审核;负责市直教育系统教职工和机关年度考核;负责教育系统援疆援藏工作;在市委人才办的领导下做好教育人才工作。
(九)学生资助科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学生资助方针、政策;参与制定本级学生资助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对所辖县(市、区)、学校开展学生资助奖助学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承办社会及个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捐资助学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市属学校开展学生资助奖助学工作,协同相关部门、配合市属学校对该校学生其资助对象进行资格认定、资助资金分配与监管。
(十)发展规划科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发展规划方面的方针、政策,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报市政府年度教育投资计划,指导全市校舍项目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十堰市中心城区幼儿园及中小学教育设施规划》工作;申报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合并、撤销、更名的审核上报工作;配合市行政审批局做好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审批事项工作;负责全市教育事业的统计、分析、信息发布和管理工作。
(十一)教育督导办公室
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工作。承担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学校安全管理科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各级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制定全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学校安全形势,并提出建议;承担市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学校开展安全管理和教育,督促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校园欺凌整治,加强学校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期间安全管理,组织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完善校园安全工作体系和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三防”经费,负责指导地方教育部门加强校园“三防”能力建设;指导、监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依法督促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学校安全督查;负责校园及周边安全事故情况通报及信息发布。
(十三)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承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校外教育培训统筹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校外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标准和制度,组织实施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治理,指导全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管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指导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竞赛等活动。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设局长1名(兼任主任督学),副局长3名,副主任督学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科科长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工会主席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第七条 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