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5〕4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和治理“吃空饷”长效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预防和治理“吃空饷”长效机制实施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5月18日
关于建立预防和治理“吃空饷”长效机制实施意见(试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委组织部
市编办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为巩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成果,严肃组织人事、编制管理和财经纪律,立足治本,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就建立预防和治理“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刚性约束,抓好日常管理,加强基础性工作
(一)机关事业单位不得通过虚报人员编制、实有人数或批准留职停薪、“离岗创业”等手段套取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
(二)凡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但未实际到岗上班人员,一律不得领取工资、津贴补贴。
(三)已经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到龄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
(四)对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必须按规定终止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五)凡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于次月停发工资、津贴补贴或退休工资。
(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从次月停发工资、津贴补贴或降低工资待遇。
(七)人员调出原单位的,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人员编制核销、人事关系转移和工资手续。
(八)除组织部门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安排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到本部门、单位或其他单位挂职;不得长期(半年以上)借用下属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九)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1、长期病假的。工作人员患病,需要休病假的,应有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备案;治疗期间应有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并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未经批准而自行休病假的,以旷工论处;医疗机构开具虚假证明和领导干部违规批假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病愈后及时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经单位审批同意后返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无法返岗上班的,除不能辞退、解聘的情形外,可视情况予以辞退或解聘。
2、长期事假的。工作人员请事假要经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事假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最长时限,期满后返回工作岗位并及时销假。超过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扣发相应工资。未经批准的事假按旷工处理。
3、其他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履行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一)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人员“进、管、出”的管理,特别是人事关系转移、工资关系转移、到龄人员的退休审批等。编制部门要根据人员变动、死亡等异动情况,及时核减编制。财政部门要根据编制、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手续及时调整经费拨款和工资发放。审计部门要把“吃空饷”问题纳入审计工作重点,加强审计监督。
(二)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预防和治理“吃空饷”问题的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加强请销假、考勤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及时办理人员变动后的编制、人事、工资等相关手续。各主管部门和人员较多的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吃空饷”问题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地要相应建立由人社部门牵头,组织、编办、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的预防和治理“吃空饷”问题联席会议制度,构建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问责,确保取得实效
(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将预防和治理“吃空饷”问题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抓好日常管理,做到信息公开,自觉履行预防和治理责任。
(二)各级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每年第四季度要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专项检查。对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隐瞒“吃空饷”问题和不及时自查自纠的,对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