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武汉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调查、论证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评估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简便实用、分级分类、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五条评估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实施,可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法制、审计等部门共同进行,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参加。
第六条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和业务工作;
(二)熟悉评估方法,并具有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开展评估工作必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中央和省、市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三)机构编制标准;
(四)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
(五)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编制总体执行情况;
(二)职能配置和职能履行情况;
(三)机构设置情况;
(四)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管理情况;
(五)内部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情况;
(六)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情况;
(七)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第九条评估的主要类别:
(一)改革评估。指对党政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行业体制改革,以及体制调整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的评估,在改革完成后一年内进行。
(二)日常评估。指对机构编制日常管理事项的评估,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也可与机构编制年度绩效考核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同步进行。
(三)专项评估。指单独对某项工作完成情况的评估,在工作完成后半年内进行。
第十条评估的主要标准:
(一)职能界定清晰,职责任务细化到岗,外部协作机制健全,履行到位;
(二)机构设置精干,机构规格符合规定,名称规范;
(三)编制核定科学,领导职数符合规定;
(四)人员结构合理,实名制管理真实、准确、完整;
(五)机构运转协调,绩效良好。
第十一条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评估内容、类别和标准,结合评估对象的特点,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具体的评估指标及权重。
第十二条评估的主要程序: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3-5名人员组成,负责评估的具体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指标体系、评估方法、评估步骤、时间安排等。
(三)单位自查自评。由被评估单位根据评估内容、评估标准及要求等,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编制执行的总体评价、取得成效和经验、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
(四)开展实地评估。通过查阅资料、组织座谈、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实地走访、蹲守目测、民主测评等方法,了解、掌握评估对象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五)进行分析评价。通过了解评估对象的履职情况,结合实地评估情况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初步评估结论。
(六)形成评估报告。对初步结论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论证,提出具体意见,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三)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评估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开,评估报告抄告评估对象及其主管机关,综合改革评估或专项评估报告应抄告评估对象所在的党委、政府和编委。
第十五条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作为撤销、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依据:
(二)作为调整“三定”规定的依据;
(三)作为机构编制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四)作为机构编制违纪行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十六条对评估报告提出的整改要求,评估对象要积极整改,对逾期不执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除按党纪、政纪处理外,机构编制部门暂停审批评估对象的机构编制事宜,直至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评估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平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涉嫌违纪违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