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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使用计划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3-08-01              

各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直各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工作的意见》(鄂发[2012]8号)精神,为进一步严格编制使用审批程序,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提高编制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加强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使用计划管理通知如下:

  一、坚持用编原则

  (一)分类管理原则。必须按照“分类管理、专编专用”的原则管理编制,严格遵守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分类使用和管理规定,防止机关和事业单位混编混岗使用编制。

  (二)科学合理原则。严格控制职能弱化、任务减少和调整改革部门单位的编制使用,重点保障职能加强、任务增加部门的用编需求,切实把编制资源用到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重点领域,做到编制结构合理、配置科学,提高编制使用效益。

  (三)适度空编原则。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制、职数限额内用编进人时,原则上还应预留一定数量的空编,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年轻干部培养锻炼使用、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和政策性安置人员预留编制,切实做到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按需进人。

  二、规范用编程序

  (一)申报编制使用计划。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人前,主管部门须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编制使用计划,报送《关于申请使用编制的函》。

  考试录用公务员(含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招考(聘)的有关要求,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编制使用计划。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随军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在接收安置工作开始前,应由安置主管部门与机构编制部门协商沟通后,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制使用计划。

  组织、人社(公务员)部门需使用编制统一组织引进高层次人才、优秀年轻干部的,应与机构编制部门协商沟通后,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制使用计划。

  其他情况需要选调补充工作人员的,由主管部门与机构编制部门沟通协商,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后,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编制使用计划。

  (二)下达编制使用计划。机构编制部门受理后,根据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编制配备、职数限额、用编性质和拟调配人员层次结构等情况,按照用编原则和有关规定及要求,严格审核后批准用编计划,开具《编制使用计划通知》。各单位须严格按批准的编制用途使用编制。《编制使用计划通知》有效期限为12个月。

  (三)办理上编手续。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收到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使用计划通知》后,应及时到组织或人社(公务员)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再凭组织或人社(公务员)部门出具的公务员录用批文、调动(含转任、调任等)通知、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认定登记表等相关文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上编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后,开具《编制使用通知》,并在《人员编制管理簿》进行实名制登记。

  按规定办理完上编手续、进行实名制登记的人员,机构编制部门方能审核同意其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

  (四)办理下编手续。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出现人员调出、退休、辞职、开除、辞退、解聘、去世等减员的,应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下编手续,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如退休审批表、调动通知、辞职申请、解聘通知、辞退通知及文件等。

  (五)使用行政编制的单位按规定聘任公务员的,应事先按上述规定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编制使用计划,严格办理上下编手续。

  三、严格工作要求

  (一)强化机构编制纪律。编制使用计划管理制度,是建立编制动态管理机制的基础和前提,对于杜绝超编进人问题,巩固编制实名制管理成果,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自觉遵守编制管理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用编进人程序,坚决防止机关和事业单位超编进人、不按程序进人。凡需用编进人的,必须按照上述程序履行编制使用手续,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人员调动、录(聘)用、安置及经费核拨等手续。

  (二)完善协调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党委、政府和编委统一领导,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人社(公务员)、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编制管理工作机制。对不执行用编进人规定程序的,机构编制部门不得办理新进人员上编手续,组织、人社(公务员)部门不得办理调动、工资核定和社会保险手续,财政部门不得办理工资和经费拨付手续。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用编进人监督检查机制,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用编进人规定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同时,将通过“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违反用编进人规定程序的,将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区应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应的编制使用管理办法。

  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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