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工作的意见》(鄂发[2012]8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机构编制审批程序,确保机构编制工作有序运行,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建立机构编制事项事前沟通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报送机构编制事项,应当事先与机构编制部门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以规范的请示公文格式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呈报。未经沟通协商的,机构编制部门对其报送的机构编制事项请示不予受理。
二、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与机构编制部门沟通协商的机构编制事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符合精干高效、切合实际、依法全面履行职能职责的需要。已批准执行的“三定”(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规定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因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确需调整机构编制的,应当立足现有机构编制资源,按照“增减平衡、只减不增、内部调剂”的原则,在现有总量内动态调整。新增行政机构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为依据,在机构限额内综合设置。新设事业单位原则上采取“撤一建一”、更名、挂牌等办法办理。人员编制的配备与调整,应当依据职能配置、业务范围、编制定员标准等条件,按照精简原则核定,实行总额控制。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应当依据机构性质、规格、所承担的职能以及编制数等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在限额内配备使用。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稿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除机构编制的专项法律法规外,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拟定法规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四、凡涉及职能、机构、编制、领导职数调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不得多头呈报。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业务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业务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五、严格遵循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市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副处级规格及以上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武汉化工区、武汉新港管委会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以及各区副处级及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必须事先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其中副局级规格及以上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跨层级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必须事先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由省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六、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机构编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坚持原则,严格管理,秉公办事;要加强与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沟通,充分发挥好把关、协调和监督的职能作用。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创新意识,破除“编制部门所有”的思想观念,通过创新管理方式、整合机构设置、完善调配手段、优化运行机制、提高人员素质等途径,盘活现有资源,优化机构编制配置,提高机构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