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中央设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2.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3.地方各级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4.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
5.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由党中央启动。
6.各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动议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7.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应当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8.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9.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必须报党中央审议批准。
10.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摘自《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