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二)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加强区域人才合作和交流。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拟订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承担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失业预测预警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工伤)及补充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参与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工伤)预决算和基金预算的执行,负责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职业能力建设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技工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六)贯彻落实全市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监督检查企业劳动标准政策和劳动定额标准的实施情况。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统筹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推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贯彻落实和谐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并完善相关协调机制;统筹实施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依法处理市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对中央、省在咸和市属单位实施劳动监察,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市评比表彰奖励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工作办公室、规划财务科)。负责政务工作、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负责重要文件、综合汇报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文电、建议提案办理、信息综合、信息公开、机要、保密、档案和精神文明等工作;负责信访维稳、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参与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工伤)预决算;负责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工伤)计划审核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基金监督科(行政审批科)。承担局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实施普法和依法行政,牵头承担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管理局法律顾问;开展政策研究。贯彻执行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工伤)监督制度;依法监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工伤)和补充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工作;建立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三)就业促进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市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指导促进各类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政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贯彻和落实;拟订全市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全市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督促人力资源市场政策的实施,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协调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和计划;督促有关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的落实;指导、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就业创业方面相关事项;承担市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职业能力建设科。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大赛。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规定,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有关政策;负责市内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指导二次人才开发工作。拟订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指导全市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全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各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承担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指导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按照权限承办考核结果备案;指导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奖励工作,并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奖励工作;按照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备案、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
(七)工资福利科。贯彻落实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政策、标准和调控措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秩序规范和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补贴制度;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管理和工资年报统计工作。
(八)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科。推进指导全市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负责市属企业裁员报告和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承办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综合协调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承担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推进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伍规范化建设;指导、协调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指导、督办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九)社会保险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养老保险、补充保险和工伤保险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订养老保险、补充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养老保险、补充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具体承办市直养老保险、补充保险和工伤保险有关工作;承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调解仲裁管理科。指导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依法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十一)人事科(市评比表彰奖励办公室、离退休干部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福利、纪检、监察等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市评比表彰奖励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局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 37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14 名(含总会计师 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 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5 名。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