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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7-24              字体:

  咸宁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有关地方性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市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报批;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内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六)组织实施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组织实施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推进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落实,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民政福利、救助等机构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全市民政部门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 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咸宁市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综合治理、依法治市、信访和后勤保障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民政系统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负责机关及二级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指导全市民政财务和民政事业统计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与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审批科、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落实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实施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区划地名与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城乡社区建设办公室)。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市乡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报批;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内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社会事务与儿童福利科。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落实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六)养老服务与社会救助科。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七)人事科(离退休干部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 25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9 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 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3 名。

  第六条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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