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全市科技发展的地方性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编制市级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
(四)拟订全市基础研究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市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编制市级重大科技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对接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拟订全市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牵头组织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合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全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承担本行业(领域)招商和投资促进相关工作。
(九)负责全市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十)拟订全市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全市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科学家、科技创新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全市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措施。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统筹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离退休干部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内审、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党建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战略规划与资源配置科(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拟定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协调实施;承担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政策性补助协调管理工作。承担建立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相关工作,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建设管理市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实施科技报告制度。拟订市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科技统计工作;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做好科研机构、涉及军用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人才及科技投入的调查统计工作;承担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关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科技动员工作。负责本单位预算、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社会发展科(行政审批科)。组织起草科技发展相关地方性政府规章草案并开展普法宣传。承担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提出激励技术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管理。承担全市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基础研究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拟订全市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规划、政策措施。承担科技领域行政审批工作。
(四)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科(科技招商和投资促进科)。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相关领域重大科技专项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承担区域科技创新创业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承担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申报工作;承担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审查申报工作;拟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等高新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本行业(领域)招商和投资促进相关工作。
(五)农村科技科。拟订科技促进农村与农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组织实施农业重大科技专项、技术创新计划和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指导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推动科技扶贫工作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组织开展农业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全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组织农业创新创业平台审查申报。
(六)科技成果与对外科技合作科(外国专家局)。承担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拟订全市科技对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承担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拟订在咸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外国科学家、科技创新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管理工作。提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承担相关科技人才实施工作,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 21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8 名(含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正科级领导职数 1 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3 名。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