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咸宁市委编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咸宁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事业单位印章刻制、收缴和印鉴备案等流程,进一步提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效能。
《咸宁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咸宁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名称印章的管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对事业单位印章的规格、式样,名称、文字、文体都进行了规范,对印章刻制程序、备案管理、缴销和封存等环节进行了明确,强化与公安部门、举办单位联动配合,实现闭环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刻制印章必须持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含法人电子证书)和审批机关批准机构的文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本级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办理具体印章刻制业务。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刻制名称印章;事业单位自依法设立、变更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含法人电子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刻制的印章印迹向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方可启用印章;建立印章封存及销毁机制,注销登记事业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印章封存或销毁。
为增强《咸宁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的可操作性,咸宁市委编办配套设计了《咸宁市事业单位印章备案表》、《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印章凭证(存根)》、《咸宁市事业单位印章销毁备案表》、《咸宁市事业单位印章封存申请表》、《咸宁市事业单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请表》等制式表格,供事业单位统一下载使用,同时为事业单位印章刻制及管理各环节实施推进提供保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