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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聘)用和调配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7-05-05              字体: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咸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聘)用和调配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聘)用和调配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咸宁市委办公室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1日

  咸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聘)用和调配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聘)用和调配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市、县(市、区)七类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县(市、区)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录用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或办事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实行考试录用。

  第四条  市、县(市、区)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实行考试聘用。

  第五条  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从外地和县(市、区)调入主任科员以下人员,调出单位须为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调配对象是2003年10月以后进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要求是已登记公务员身份人员。

  第六条  市直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从外地和县(市、区)调入工作人员,调配对象是2003年10月以后进入机关,或2003年4月以后进入事业单位的,必须是通过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招聘的录(聘)用人员。

  第七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聘)人员和调配人员的学历要求是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幼师、护士等特殊专业及按政策安置人员可放宽到全日制专科。

  第八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招聘或调入人员。

  第九条  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和调配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岗位)空缺。

  第十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聘)用人员、县(市、区)招录公务员,须先向市编办申报用编计划,经市编办审核,市编委审定后,有关部门按批复的用编计划开展招录(聘)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区)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向县(市、区)编办申报用编计划,县(市、区)汇总后报市编办核准,市编委审定。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调配人员,由组织、人社、公务员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编委会议研究审定后,才能办理调配手续。县(市、区)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引进人才,按市、县(市、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未按本规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组织、编制、人社、公务员部门不得办理录(聘)用、调配、上编、核定工资等手续,财政部门不得安排人员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严禁在人员录(聘)用和调配工作中徇私舞弊,搞虚假材料,伪造身份。单位参与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个人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调入的,一经查实,予以清退。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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