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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四项措施消化超编事业单位人员
时间:2017-04-14              

按照自治区和市编办关于整改落实消化超编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高度重视,把解决事业单位人员超编问题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坚持立说立行、立查立改,采取四项措施抓好此项工作。

  一是制定方案,明确时间和任务。该县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及时对全县超编单位和超编人数进行了全面自查,并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由编办牵头制定了《清水河县事业单位超编人员整改消化方案》,明确了整改消化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

  二是严肃纪律,规范用编审批程序。按照“编制审批在先”和“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按需进人”的原则,严把人员入口关,事业单位涉及人员调动、政策性安置、领导任命、考录等新增人员,都必须坚持进人空编审核制度。没有空编的单位不能启动进人程序,超编单位不得新录用(招聘)或调入人员。

  三是创新方式,动态调整盘活资源。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实行机构编制人员动态调整,做到“大盘”不变,调剂使用,对事业单位的编制进行了调剂。结合各单位目前承担职能职责情况,重新核定其编制数量。对工作量有所减少的单位,适当减少编制;对工作量有所增加的单位,适当增加编制,把空编单位的编制同层级调整到编制紧缺的单位。

  四是加强协调,完善部门综合约束机制。该县组织、人社、编制部门制定出台了《清水河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选聘)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在编制核定、人员配备、核拨经费等各个环节的综合机制。严格实行机构编制前置审批,未经编制部门批准使用编制的,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调配手续,财政不予核拨人员经费;对已满编或超编的单位,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新的人员录用、调配手续,确保机构编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杜绝边消化边超编进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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