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潜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是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市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委员会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一、任务和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
2、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统一部署,研究拟定全市党政群机关、管理区(农场)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负责市直各部门“三定”方案和镇、办事处、管理区(农场)机关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及实施方案的制订和审批。
3、负责协调市直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市直各部门与镇、办事处、管理区(农场)在职权具体划分上有争议的问题,并将协调意见分别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督促实施。
4、审核全市党政群机关和管理区(农场)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和更名;审批市委、市政府各部门、镇、办事处、管理区(农场)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5、审批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6、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审议全市党政机构改革总体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审定,报上级审批后组织实施。
7、审批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直各部门、镇、办事处、管理区(农场)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更名、人员编制以及领导职数;研究拟定全市各类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和人员结构比例。
8、审议因行政区划调整变动所涉及的机构编制事宜。
9、研究制订全市机构编制管理措施、办法和规章制度;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10、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机构编制工作事项。
二、会议制度
1、市编委实行委员会全会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重要问题由市编委全会讨论决定,“一支笔”审批;涉及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工作等重要事项,经市编委全会讨论后提请市委、市政府审定;日常工作授权市编委主任或副主任按规定处理,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承办。
2、市编委全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主要内容是:审议市镇两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报上级审批;审议全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审批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镇、办事处、管理区(农场)机关以及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研究制订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审议或审定编委职责中规定的其他事项。市编委全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全会议定的涉及机构编制的重大事项由市编办向市委常委会报告。
3、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调研有关情况或需编委审批的事项以及协调落实编委全会议定事项。工作联席会议由市编委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三、办事机构
1、市编办是市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由市编委领导。
2、市编办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市编委全会和工作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提出会议议题,整理会议纪要,组织实施会议的各项决定,并将落实情况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
(2)负责拟定全市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草案;负责拟订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3)负责受理有关机构编制的请示、报告及信访件。每半月以办文形式呈送给市编委主任、副主任,呈送前需通过先期调研,有必要时征求市编委相关成员意见,并提出建议方案,经市编委主任、副主任批示后,再按批示内容进一步完善,提交市编委全会讨论、议定。
(4)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驻外地办事处的机构设置、调整和更名,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审核镇、办事处、管理区(农场)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和更名,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5)审核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和更名,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6)审核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直各部门、镇、办事处、管理区(农场)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和更名,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7)审批全市事业单位(不含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更名。
(8)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9)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党政群机关、管理区(农场)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
(10)负责完成省编办下达的有关专题调研任务;负责全市机构编制年报统计工作。
(11)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文件审批
1、坚持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的“三个一”制度,即凡是涉及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事宜,由市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市编委或市编办一家行文批复。
2、市编委全会决定的事项、重要文件、会议纪要、机构编制的批复,由市编委主任、副主任会签或主任签发,一般性文件由市编委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市编办文件由市编办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