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确认其法人资格(法律地位)的行为过程。登记管理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登记,核准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确认其法人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政事分开,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二)政策依据:中共中央中发[1993]7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6]17号文件等。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凡由国家机关、党委、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团及国有企业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都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对象。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七)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
五、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
(一)申请设立登记(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1、 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稳定的场所;
4、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5、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开办资金和合法的经费来源;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设立登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分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分证明文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住所证明;
9、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六、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一)申请变更登记的条件
1、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的;
2、因合并、分设改变登记事项的;
3、事业单位实际拥有的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净资产,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增加或者减少20%(含20%)以上的。
(二)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事业单位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提交以下相应文件材料:
1、变更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材料;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提交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认可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书;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分证明文件;
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变动的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者年度财务决算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
(一)申请注销登记(备案)的条件
1、 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决定撤消或者解散;
2、因合并、分设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责令解散;
5、经批准改为非事业单位;
6、宗旨和业务范围消失,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或核准登记满一年以上未开展活动;
7、年末实际开办资金为零或者负数,不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仍未改变现状;
8、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9、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注销登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文件。
八、登记管理的程序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1、申请:设立登记的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的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的领取《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填写表格,举办单位审核盖章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所填表格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2、受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审查: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处置。
4、核准:对经审查的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分别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5、发(缴)证:设立登记的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登记的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颁发变更了登记事项的证书;注销登记的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公章。
6、公告:公告核准设立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登记事项。
九、公告的要求
1、事业单位法人必须接受公告;
2、公告主体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3、公告的内容必须规范,基本内容不应少于四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证书号;
4、公告的载体必须是公开发行的报刊;
5、公告的范围不应小于管辖范围。
十、证书管理的要求
1、证书样式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制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颁发;
2、事业单位法人对证书和印章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损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
3、事业单位法人如违反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收缴证书;
4、事业单位法人年检,须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年检合格的,登记机关在证书上加贴标记,否则证书失效;
5、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证书的正本必须悬挂在事业单位主要办事场所的醒目处。
十一、年度报告
(一)年度报告工作程序
1、自查:事业单位法人要按照《条例》、《办法》的规定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规定的事项及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
2、填报:事业单位法人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连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事业单位报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文件、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查;
4、做出结论: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做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
(二)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3、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5、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年度报告时间
1、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2、 当年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从第二年开始参加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