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
站内搜索: 搜 索
首 页 编办概况 | 最新动态 | 通知公告 | 监督检查 | 行政体制改革 | 机构编制管理 | 事业单位改革 | 自身建设 | 讨论研讨 | 重点专题 | 资料下载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潜江市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程序
时间:2013-07-17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事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联系地址:湖北省潜江市  邮政编码:433199
电话:0728-6242016 传真:0728-6242016 电子邮件:qjsjgbz@163.com  投稿邮箱:qjsjgbz@163.com
潜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 免责声明 | 鄂ICP备13014462号
Copyright © 2013-2013 www.qjsbb.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