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编办文〔2014〕32号
市编办关于落实用编核准制度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的通知
各县(市、区)、屈家岭管理区编办:
根据中发[2013]9号、鄂发[2012]8号、鄂发[2014]7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落实用编核准制度,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机构编制总量控制。以2012年底机构编制年报数为基数,2016年底前各地机构编制总量“零增长”,在编人员、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目前已经超机构超编的地方,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机构编制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2015年底前将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在2012年基数以内。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要求,从现在起,各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额由市调控,其中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增加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报市编办事前备案,其它地方增加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报市编办核准。
二、认真贯彻用编核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首先必须申报核准使用编制。根据鄂发[2014]7号文件精神和省编办要求,从2014年6月起,各地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外,在编制内实行公开招聘,由市编办统一核准用编,报省编办备案。未经市编办核准用编并报省编办备案,各地不得使用编制招聘新进人员。
三、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市编办将会同市纪委、市监察局,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从严查处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按程序进人等违规违纪行为。各地编办要坚持原则,勇于担当,坚持按规定按程序办事,守住机构编制管理防线。
2014年6月5日
荆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5日印发